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30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渊,女,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琼,女,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小姜水暖建材经营部。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组织机构代码92610402MA6XQGX11P。
经营者:姜礼善。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小姜水暖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