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1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优乐惠日用品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青年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DHL6B2X。
经营者:张安良,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记全,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莒县优乐惠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