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73号原告:彭晶,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红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双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诺欧特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村第三工业区******。
经营者:王向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晶与被告中山双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诺欧特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晶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