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2794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新,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健,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朱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