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287号 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254。
法定代表人:马燃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蜜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瑞谷大厦**JZ0070。
法定代表人:陈兰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蜜研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