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2719号 原告: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省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区K6K7地块**K7-1.********。
法定代表人:郭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姝、章勇辉,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胡静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琪,董彦晖,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