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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3190号
案件名称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3190号 原告: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

法定代表人:唐明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君,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听桐,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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