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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绥化市嘉禾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天赐康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344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绥化市嘉禾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天赐康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绥化市嘉禾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天赐康米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344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嘉禾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北星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663885241G。

法定代表人:任继财。

被告:黑龙江天赐康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红卫街6委**(南二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692380428。

法定代表人:高燕。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绥化市嘉禾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天赐康米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福州米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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