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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凤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知民初292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凤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陈凤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29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凤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LXL9M8F,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金三角市场小百货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凤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由原来的3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2020年11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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