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19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小皇,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小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小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小皇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