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2235号之一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奇运百货店,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平江府路**/div>经营者:汪建红。
本院受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奇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万元,后原告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现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