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炎陵县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知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炎陵县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炎陵县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311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炎陵县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中路。

经营者:彭泽非。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炎陵县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