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2886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燊佳垚厨卫经营部,经营场所张店区联通路潘成装饰材料城**的“新飞厨房卫浴”店铺。
经营者:刘静,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燊佳垚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