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444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颖,女,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原辽阳市文圣区大润发平价超市业主,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