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660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忆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路海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佩玲。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韩夏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忆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