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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宏胜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奕波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5执1936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宏胜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奕波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江苏宏胜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奕波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05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路与集庆门大街交汇处西北角万达广场西地贰街区******。

法定代表人:顾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雨妍。

被执行人:江苏宏胜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纬八路与秦川路交汇处智能终端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奕波,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与江苏宏胜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达公司)、吴奕波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作出(2019)苏0105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判令宏胜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众联欠款人民币10万元;

吴奕波对宏胜达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宏胜达公司、吴奕波负担。

判决生效后,因宏胜达公司、吴奕波未在判令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众联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宏胜达公司和吴奕波均没有不动产和车辆可供执行,截止2020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宏胜达公司仅在江苏银行盐城文峰支行有存款0.83元,吴奕波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翔支行两个账户有存款合计106.29元,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有存款293.0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深南中路支行、深圳泰然支行有存款合计29元,在微信账户有存款2604.83元。

上述账户本院均在2020年8月8日予以冻结,同年11月17日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期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被执行人予以拘传,因被执行人户籍不在本市且没有常住地,致拘传不成,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9月16日,本院工作人员致电吴奕波,其声称在盐城设立的公司经营失败,目前已经离开盐城,拒绝透露自己的下落。

该电话录音本院已引入本案电子卷宗。

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宏胜达公司、吴奕波纳入失信人员并限制消费。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经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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