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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戈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东莞狼王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民初235号
案件名称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戈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东莞狼王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戈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东莞狼王渔具有限公司;澳库玛渔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初235号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中段东方天祥广场**810,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6743342845T。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黎,重庆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戈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长江街**。

被告:东莞狼王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128工业区体育用品城塘厦大道**v>法定代表人:廖清栢。

被告:澳库玛渔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128工业区体育用品城塘厦大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邱秀瑛。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戈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东莞狼王渔具有限公司、澳库玛渔具(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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