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5086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然巧食品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副食品市场**十五街**。
经营者:贾震,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然巧食品商行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