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098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军辉,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塘县物美酒店用品,住贵州省平塘县平湖镇东山路三段**。
经营者:饶丽君。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塘县物美酒店用品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塘县物美酒店用品达成和解,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