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1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定州市佳越美味食品厂,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代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州市佳越美味食品厂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辽0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恢复执行。
经查,(2017)辽0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涉及执行主要内容为:“一、定州市佳越美味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第3607361号、第G1022223号注册商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定州市佳越美味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本案立案执行后,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定州市佳越美味食品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定州市佳越美味食品厂仍然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结合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金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股权、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信息。
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期间,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以及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定州市佳越美味食品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上述事实,有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不动产权登记信息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为权利人及早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
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定州市佳越美味食品厂未履行(2017)辽0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利息、诉讼法等义务,本院已采取将被执行人定州市佳越美味食品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1执恢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长 魏星星执行员 孟庆峰执行员 唐润东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 涛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