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223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路,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