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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弘峰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611号
案件名称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弘峰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弘峰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611号 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0743281XN。

法定代表人:王秀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国忠,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严金华,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弘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501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Q6ML9L。

法定代表人:李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弘峰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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