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902执2601号 周通圆: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通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刑初5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对被执行人周通圆处以罚金130000元,予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通圆已将罚金130000元全部缴纳。
本院(2019)陕0902刑初54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周通圆处以罚金130000元的内容已全部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02刑初54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周通圆处以罚金130000元执行完毕,本院(2020)陕0902执2601号执行案件于2020年11月27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