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218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迎顺烟酒茶行,经营场所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地国际城****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RCA8T65。
经营者:黄西亚,男,汉族,1978年3月1日生。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家庵区迎顺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钰媛 书记员王伟龙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