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002执保2126号申请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张君秋,女,1971年9月13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申请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君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4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0)鲁1002执前调1821号受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