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1406号宦宗飞: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黔0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宦宗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罚金一案(2020)黔01执1406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宦宗飞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已全款上缴至贵阳市财政局。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黔0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即(2020)黔01执1406号执行案件于2020年11月18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