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552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修景五金建材商店。
住所地:东营区牛庄镇镇前街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OH。
经营者:隋修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修景五金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立案后未缴纳诉讼费,同时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区修景五金建材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营区修景五金建材商店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