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65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宇超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桐乡路西马元三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UG0TE43。
法定代表人:张会,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宇超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黄战营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韩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