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03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江西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江西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县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购物中心南昌象湖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经营者:叶士火。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爱吉力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杨洲,男,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县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购物中心南昌象湖店、汕头市澄海区爱吉力玩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二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退回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