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54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被告:亳州市司麦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UG5842G,住所:安徽省亳州市汤王大道建投南湖春城**楼106铺。
法定代表人:侯兵兵。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司麦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