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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迟元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民初1307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迟元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迟元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07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张贵营,山东国耀(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元柯,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迟元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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