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3079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静雯小吃店,经营场所南京市鼓楼区小市街道小市新村**。
经营者:刘世长。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静雯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陈久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