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1487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莞城壹点点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3YH7Y3K。
经营者:韦大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广东简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飞飞,广东简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莞城壹点点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莞城壹点点饮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2.88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