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98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东城九天照明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复兴路****13-14。
经营者:魏强。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东城九天照明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