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509号被执行人:武艳枝,女,1980年2月5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本院(2019)黔0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武艳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刑一案,执行内容:罚金5000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艳枝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武艳枝(刘海兵代缴)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刑初123号判决第二项:被告人武艳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处罚金5000元执行完毕。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