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80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
被告:蒙城县王玉红眼镜店,住所地蒙城县逍遥中路**。
经营者:王玉红。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王玉红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