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决定书 (2020)陕02刑辖21号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刘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指定你院审理。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2刑辖21号
案件名称刘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决定书
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兵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