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9988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醉,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永峰,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赫旺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综合商业楼(东头)一楼门面。
经营者:刘群海,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赫旺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8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