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376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爱明,男,2002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爱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龙旭力书记员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