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3238-2号原告:东莞市康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谢岗村金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伸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市场**商位。
法定代表人:吴小珍。
被告:吴小珍,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林运发,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东莞市康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伸纳电器有限公司、吴小珍、林运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莞市康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康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保全费2020元,共计6420元,由原告东莞市康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