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家得宝工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西宁村**。
法定代表人:陈思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新,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昌市西湖区联信大市场永邦五金机电商行,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联信大市场******/div>经营者:华永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新,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家得宝工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南昌市西湖区联信大市场永邦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8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南通家得宝工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