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9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宏顺地方特产店,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div> 经营者:马跃国。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丛台区宏顺地方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被告邯郸市丛台区宏顺地方特产店经营者马跃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