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8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峰峰矿区太安联华超市,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鼓山北街鑫欣佳园**/div> 经营者:李志广。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峰峰矿区太安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被告峰峰矿区太安联华超市经营者李志广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