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左氏副食店,,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传芳路****门面注册号×××74。
经营者:周群华,男,1968年3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左氏副食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1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立即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左氏副食店及经营者周群华并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财产反馈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
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现场核实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左氏副食店已经停业。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对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左氏副食店及经营者周群华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2020年11月17日将以上情况通过见面会谈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