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494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林,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铭鑫弱电工程部(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利娜。
本院受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铭鑫弱电工程部(有限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铭鑫弱电工程部(有限合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