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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龙斌与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民初68号
案件名称周龙斌与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龙斌;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北京卓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水益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8号 原告:周龙斌,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勇,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智,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淦克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明,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引计,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卓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燕,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水益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

法定代表人:陈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运江,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竹红,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周龙斌诉被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卓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水益家商贸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周龙斌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龙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龙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周龙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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