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0006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涂青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5U4D5E7D。
负责人:涂世琼。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涂青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