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205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蛙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被告蛙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