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72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
被告:亳州市雷士照明批发部,住所地亳州市万福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692600054669。
经营者:贾明金。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雷士照明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