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8民初405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洞**(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市小米娃购物中心,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路北河街**小米娃一站式儿童购物中心/div> 经营者:石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斌,该购物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与被告潜山市小米娃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停止销售,销毁库存商品;
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被告辩称: 被诉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
其他被诉侵权商品未侵犯原告商标权,原告诉求赔偿数额过高。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原告为商标权人,因注册商标证,证明第11269861号、第11269883号、第13847267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案涉“ROBOCARPOLI”、“变形警车珀利”及图形的商标相同,没有证据表明该商品系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销售,且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
被诉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对案涉商标构成侵权,因案涉公证书能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因载明的公证购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且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显示的商户名称与被告字号一致。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被告辩称涉案商品是从案外人处进购,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2019年9月25日自合肥思启玩具购买涉案商品的销售清单和微信付款凭证。
本院认为,销售单据载明的商品与被诉侵权商品对应,进货价格合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潜山市小米娃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200元,被告潜山市小米娃购物中心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